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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/专利权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、决定或者其他文件,应当怎么确定收到日?

国家知识产权局 10402 2023-03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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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:对于专利电子申请,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/专利权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、决定或者其他文件,应当怎么确定收到日?

 

  答:根据《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》(局令第五十七号)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于专利电子申请,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/专利权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、决定或者其他文件,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,推定为申请人/专利权人收到文件之日。

 

  根据《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》第三条和第七条的约定,电子文件的发出记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记载的为准。电子文件的实际下载日晚于发文日的,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电子文件发文日和推定收到日的认定。国知复专[2021]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,因申请人/专利权人未按照本协议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,造成其不能正确、完整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文件的,由申请人/专利权人承担责任。申请人/专利权人主张其不能正确、完整接收该电子文件的责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,应当由申请人/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,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,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
 

  相关案例:国知复专[2021]0003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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